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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综合征”:概念、体系地位与启示

     

摘要

“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一种心理学理论,主要用来分析受虐妇女在遭受家庭虐待期间的一系列的心理状态,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出罪事由而存在,辩护律师利用该理论支持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也可依此主张精神障碍辩护事由.但由于精神抗辩事由的消极意义,美国多把其作为证据支持自我防卫辩护事由.而我国司法实践在面对受虐妇女杀夫案时,法官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否认律师提出的“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辩护理由,甚至仅把受虐妇女的客观事实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且量刑总体过重.因此,我国司法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缺乏人性基础.我国应借鉴美国“受虐妇女综合征”司法适用的合理之处,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从而使受虐妇女得到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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