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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上级错误指示型滥用职权罪故意问题的纠偏

     

摘要

为了消除不必要的分歧,避免学理探讨与司法适用的过大差异,应当将滥用职权罪理解为以对重大损失的认识为对象的故意犯罪.对于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认定路径,司法领域存在从不法行为中推定与从职务身份中推定两种路径.从一种日常的可预见性的角度出发,应当肯定后者的合理性.关于犯罪故意中意志因素的意义,司法领域存在三种处置方式,尽管程度不同,但都对这一因素的作用给予承认.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现状及间接故意的内在属性出发,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犯罪意志时,应当阻却故意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与学理研究却遗漏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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