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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规整方式检讨——反恐特别刑法之提倡

         

摘要

在方法论层面上,刑法要想有效发挥规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就必须确保规整方式与规整目的的契合性.就我国恐怖主义犯罪而言,立法对其抽象危险犯化、打击触角前移等体现出从严规制的目的及侧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但因立法者对恐怖主义犯罪采用的是将其纳入刑法典进行规整的方式,受刑法典自由保障精神的影响,上述目的已被消融掉了,从而显示出恐怖主义犯罪的规整方式与规整目的的错位与脱节,进而导致了立法从严与解释限缩之间的分歧.为了适应刑法立法观部分转向的现实需要,在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规制上有必要通过创制反恐特别刑法来承载这一转向,以确保该种犯罪的规整方式与规整目的的契合,实现立法与解释之间分歧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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