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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及限定

         

摘要

产生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具有规范违反的特性,应从规范效力的维持、确证出发,证成先前行为人具有消除自己创出的法益危险的作为义务.规范违反说和客观归责的理念,实现了与先前行为之作为义务根据的联动,可以转用至对先前行为之作为义务范围的限定论中.为了充分评价,过失犯罪行为和故意犯罪行为均可以产生作为义务,但需要运用竞合理论避免重复评价.从刑法与民法规制的不同规制目的以及刑法责任主义的要求,刑法和侵权法上对先前行为之作为义务范围的不同界定并不违背规范评价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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