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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疑难问题探讨

     

摘要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是备受争议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方式。“随意”具有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双重属性。应从殴打他人因果关系的对称性、行为对象的随机性等两个方面,来判断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之“随意”。在以伤害的故意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下结果且情节严重,但是不符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之犯罪构成时,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对于随意殴打致人轻伤的情形,应按想象竞合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罚。对于随意殴打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无法包容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也难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全面的评价,这种情况下应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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