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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法益新解——以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为视角

     

摘要

寻衅滋事罪一直被学界定性为兜底型罪名,有着口袋罪之污名。寻衅滋事罪以往的法益界定不合理,无论是社会秩序法益说抑或是类型区分法益说都存在不足,应将本罪所保护法益界定为不特定社会成员安宁权。此种界定具有合理性,不特定社会成员安宁权具有权利基础;将法益界定为不特定社会成员安宁权可以涵括本罪四种行为类型;有利于刑事司法实务中更好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助于在网络时代提升本罪的适应性以及发挥本罪的限缩性功能,洗刷本罪口袋罪之污名。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解释,应立足于本罪法益,忽视难有结果的流氓动机之争,以双向互置法判断行为是否符合“随意”性;殴打行为的对象不需限定为不特定对象;殴打的结果可以包括致人重伤、死亡,适用想象竞合原理处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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