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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保护法益和实行行为研究

     

摘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质上是一种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刑法之所以介入劳动报酬的发放,既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也是为了确保国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本罪单位主体的范围应当进行扩大解释,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不具有合法用工资格的单位等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被害人首先是劳动者,但不要求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狭义的)劳动关系。本罪是不作为犯,成立本罪以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为前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要构成本罪,还需要满足数额较大,而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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