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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合理期待——由社区矫正的定位引发的思考

         

摘要

<正>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对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及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非监禁措施的罪犯实施社区矫正。该制度先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进行试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下发通知,将其试点范围扩大至河北、内蒙古等18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10月初,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

著录项

  • 来源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0年第3期|41-44|共4页
  • 作者

    王志祥; 吴恬;

  •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教养制度;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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