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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形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作为国家赔偿的例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免责情形,该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属于国家免赔情形。从理论探讨的范畴,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十九条第(三)项的此项免责规定值得商榷。随着民主、人权意识的强化和法制的发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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