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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之居住权规范的检讨和完善

     

摘要

居住权入典可运用私法手段缓解特定群体的居住困境,助力房屋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多元化,缓和僵硬的物权法定主义.《民法典》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方式、受益主体、权利客体、类型、效力等方面存有缺陷.就权利设定而言,除意定居住权外,《民法典》应确立法定居住权,而意定居住权除依约设定外,尚有遗嘱、遗赠形式,且以遗嘱而设之居住权不能一概准用因合同设定居住权的规则.就居住权的受益主体而言,除居住权人外,应包括其家人、近亲属和其他需共同居住者.居住权的客体以他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为常态,但在保留居住权买卖中也可于自己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除房屋整体外,房屋组成部分也可设定居住权,于一房之上成立数个居住权,构成对一物一权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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