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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受益人之变更

     

摘要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只有被保险人才能根据自身利益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变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来实现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理念,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相关规则应据此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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