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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创商誉应予以确认

         

摘要

正 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外购商誉才作为一项资产入帐,也就是说,即使企业因商誉存在而明显具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也不宜自行评估商誉。这种仅在为数不多的特定范围、特定时点确认商誉的传统确认时空观,极大地削弱了商誉信息的功能。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企业并购浪潮的掀起,企业并购中出现的商誉价值不断增大,对自创商誉进行会计处理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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