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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未取得专用发票估价入账抵扣税款如何处理

         

摘要

[案情简介] 某工厂1997年5月初购入钢材一批,月末钢材到货,已验收入库,结算凭证未到,货款未付。工厂月末根据钢材的数量暂估价5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钢材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账款──xx钢厂 58500 [案情分析] 该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即自行暂估抵扣税款的行为是错误的。根据[1994]财会字第31号文第二条之规定,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账单而于月终暂估入账时,可暂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暂估入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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