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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摘要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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