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北方法学 》 >论劳动立法的理论根基

论劳动立法的理论根基

         

摘要

弱势地位理论作为劳动立法理论根基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无论在内容、价值还是目标上,该理论都面临范式性的危机,劳动立法难以继续以此为根本。对此,调和论逐渐兴起,该理论主张增加劳动制度的弹性,却抽去了劳动的历史向度;主张社会结构的稳定,却祛除了价值评判。这种理论实质上乃是共时性结构主义下的功能论,用无历史性的公式取代具有历史性的价值,会造成人们意识历史连续性的萎缩,这是不能作为劳动立法的理论根基的。面对这种局面,应当以维护、促进劳动者的主体性实践为目标构建劳动立法。在构造的框架上要脱离市民社会范畴,树立区别于民法的社会法架构;在构造的对象上要突出劳动的共性,实现劳动对资本的主宰;在构造的方式上要维护劳动者实质的意志自由,克服劳动对人的异化。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