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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罚金刑适用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东北三省209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摘要

在环境犯罪中设置和适用罚金刑,既可以通过财产赎罪来实现对遭受污染环境的有效修复,也可以剥夺犯罪分子在环境犯罪中的财产收益,从而实现对环境犯罪的有效威慑与预防.在我国东北三省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罚金刑适用方式存在"并处为主、单处极少"的现象.污染环境罪中罚金刑的广泛并处,可能会阻碍罚金刑适用目的有效实现,影响其实际执行率,降低对环境犯罪的治理力度.环境犯罪中罚金刑适用也存在数额整体偏低、结构失衡的问题.这既包括罚金刑适用的内部结构性失衡,也包括外部结构性失衡.污染环境罪中罚金刑的内部结构性失衡主要体现为犯罪与刑罚、刑罚与刑罚之间的失衡;外部结构性失衡主要体现为罚金数额与被告人因环境犯罪所获利益、造成损失、行政罚款等数额相比存在比例失衡.因此,有必要优化罚金刑适用方式,实现环境犯罪治理的宽严相济;提高罚金刑适用数额,实现环境犯罪治理协调化;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增强环境犯罪治理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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