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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上的被保险人概念

             

摘要

以比较法观之,有关被保险人的认识有共性亦存有差异。经考察.各国或地区的保险法对于损害保险(包含英关意义上的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功能已取得一致见解,即肯认其是保险保障的主体,但对于其在保险合同中的身份仍保有异议:英国法上的被保险人是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被保险人未必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主体。对定额保险(包含英美意义上的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理解差异甚大。为避免立法上的混乱.各国或地区在相互学习借鉴成功经验时应注意理论研究和本国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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