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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刑法中废除死刑r——以《刑九》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置为视角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修改中增加了终身监禁制度,可谓我国行刑方式中的一大创举,不仅有力增强了对腐败犯罪的威慑力,而且为破解境外追逃中"死刑不引渡"难题提供了可能.更为重要的是终身监禁制度的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死刑的适用,符合世界废除死刑的潮流.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刑法中终身监禁适用的范围非常狭窄,只适用于贪贿犯罪.并且贪贿犯罪的死刑也未彻底废止.因此,在未来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应进一步废除贪贿犯罪的死刑配置、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罪名适用范围,并将其规定为独立的刑种,这对我国死刑废除将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当我国将终身监禁制度规定为独立刑种后,要妥善处理好因此带来的监狱管理、罪刑均衡等问题.在监狱管理方面,要加大对监狱的资金投入、改善监狱环境.在罪刑均衡方面,只能对严重侵犯人身权益、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人适用"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而对此外的一般性犯罪最高只能适用无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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