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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摘要

"洞穴奇案"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14位大法官关于该案的不同判决意见基本上反映了20世纪主要的法哲学思潮,展现了法哲学理论、法律思想之间的交锋对话,让人深刻感受到,司法适用并非是简单的是非判断,更重要的是思辨的哲学.法官应弃绝那种认为每一次裁决皆"正义"及问题已妥善解决的盲目自信,而应始终抱持慎始敬终、谨小慎微的态度,努力在裁决中去无限趋近实质正义,让裁决的公正性、合法性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检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解决是盘恒今古的难题,为自保而杀人、食人的行为难以容忍,很难有道义上的正当性.生命是不可量化比较的存在,"一命换多命"是划算交易的观点实际上是把人作为工具而不是目的,为保全自身生命而以他人为食,这是文明社会不能容许的野蛮行径.生命不能出让和转移,以生命权为标的的契约不应被承认,受害人的同意不能成为谋杀罪的抗辩理由.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规定也需要与时俱进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相比之下,法律规范总会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需要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纠偏和平衡,以此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法律不是僵死的教条,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来救济个别正义是必要且合理的,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违背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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