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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焦点与缘起

         

摘要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为我们认识当前中国法治实践以及法学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挑战与机遇提供了很好的线索,因此应予以梳理分析.对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争论焦点内容的总结需在摒除二者争论中内部观点的分歧和彼此存在的误解误读基础上展开,并力求寻根溯源把握真实焦点.争论焦点有三:其一,立场不同,对现行实定法秩序是不加怀疑,持坚定信奉立场,还是持实用主义态度,对之可予以怀疑批判,此构成争论双方立场的分野;其二,针对法治实践功用方面,何者更具解决实际问题(尤其面对疑难案件)能力,更具科学性、更能体现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关照;其三,法律人思维之争,是否存在特有的、统一的法律人思维,法律人思维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凝练争论焦点是深化认识争论的基础,探析争论原因则为认识之关键.从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现实的紧张关系出发,引发争论的原因包括:其一,我国为法治发展后发国家,故西方理论适用条件超前于中国法治发展实践——源于德国的法教义学在中国需要面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分歧,以及传统本土文化与现代西方法律理论存在的沟堑;而受美国现实主义思潮引导的社科法学在中国则又不能适应于我国"成文法国家""案件数量大""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其二,法律与社会间存在的永恒间隙,无论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都需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与社会之间间隙不断加大的现状,而如何弥合间隙二者方案不尽相同.其三,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区分,法教义学更多的内容属于二元区分中事实判断内容,社科法学进行的工作则是服务于价值判断,二者工作内容指向的区分造成彼此争论.争论或将继续且深化,其所呈现中国法治发展中的问题,则尤需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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