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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后和而不解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对快速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司法资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后和而不解的问题愈发突出。笔者对安阳县法院2020年恢复执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2020年恢复执行的169起案件中,执行结案方式为终结(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共69件,其中,2020年1件,2019年19件,2018年25件,2017年20件,2016年4件。和解协议签订数年后仍恢复执行,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错误理解考核标准,片面强调执结率,导致案结未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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