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摘要

本文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在土地招标中和其他竞买者之间恶意串通拍卖,情节严重,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至于二人收受其他竞买者50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因缺乏贿赂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从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来看,不能将这种“因事收钱”的行为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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