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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

         

摘要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的独资股东,应当对于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如未能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应当对其独资经营一人公司期间的公司债务和其独资经营一人公司之前未获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帶责任。当独资股东通过股权转让使一人公司的性质发生变更,甚或彻底退出公司,亦不影响前述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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