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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命程序应予明确

         

摘要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从这些可以看出,执行工作必须由执行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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