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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再审发回重审适用标准的思考

     

摘要

受民事再审程序“依附性”特征的影响,民事再审中的发回重审并不像二审中的发回重审那样“引人注目”,其所受到的关注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并不匹配——再审程序往往是当事人权利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关口,再审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已为生效裁判所固定甚至已经得到执行,当事人往往也因为历经多轮诉讼疲惫不堪。而这些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却有可能随着一纸发回重审裁定而“灰飞烟灭”。从这个意义上讲,再审中的发回重审权力更应当受到严格的规范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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