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5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4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34篇;相关期刊99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江淮法治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海上搜救技术暨防止船舶螺旋桨绞缠研讨会、2007年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当事人权利的相关文献由172位作者贡献,包括张素梅、本刊编辑部、海燕等。
当事人权利
-研究学者
- 张素梅
- 本刊编辑部
- 海燕
- 褚玉龙
- 许少波
- 丁鹏
- 乔梁
- 于天敏
- 于志刚
- 付利
- 何文燕
- 侍东波
- 侯太领
- 傅名剑
- 刘学在
- 刘学让
- 刘志洪
- 刘想树
- 刘洁伟2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课题组
- 卓龙华
- 单国友
- 史卫忠
- 叶俊寅
- 叶正胜
- 吕志勇
- 吕瑶
- 吴坤龙
- 吴意
- 吴杰
- 周利
- 周欣
- 周欣1
- 周浩然
- 周立安
- 周闻胜
- 唐东楚
- 唐磊
- 夏琳
- 姚慧
- 姜伟
- 姜洪鲁
- 姜涛
- 姜玲
- 子含
- 孙永杰
- 孙琼
- 孙福堂
- 孙立智
- 孟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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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浩然;
李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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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与国际规则接轨,是政府采购改革进程中的“重头戏”。本文旨在探讨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并就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规定提出完善建议。在政府采购的整个链条中,政府采购合同起到了承上启下的联结作用。一方面,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按照财政预算,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经过严格的程序步骤,与供应商达成合意的结果;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合同是承载着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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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敬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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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我国案多人少的现实,以不动用法院的审判权就能使案件终结的和解制度显示出了其本身巨大的制度优势.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和解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不能很好地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利用和解制度结案往往不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对于和解制度的规定,通过对理论依据的研究,分析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和解中的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希望能够建立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实质审查制度以及明确法官在和解中的地位,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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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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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中引入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撤销、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第三人请求权将和当事人既有的合同权利发生冲突,但法律尚未对两者的关系如何协调作出规定。本文对第三人请求权与债权人请求权、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及变更权、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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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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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促进诉讼理念以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目的论、保障听审权的程序保障论和当事人自我责任论为正当性基础.体现时间利益和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之间的平衡,并展现两大法系的诉讼制度趋同。与之相比,我国仅依靠审理期限宏观外在把控诉讼节奏,导致法院权力不规范扩张和当事人权利过度压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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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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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在国际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协商性司法模式.其在实际操作中有优势也有弊端,但其突出的提高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价值,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借鉴意义,本文希望通过对辩护交易制度价值和人权保障困境的探讨,尝试提出辩护交易于中国的意义,即发展以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制度为核心的协商性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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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军;
王喆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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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忏悔是认罪之内在要素内心忏悔在不同的情形、阶段、深度又逐步演化出忏悔、悔罪等不同类型.首先,在伦理层面,人们认为违反社会伦理规范时需要忏悔;而在法律层面,由于人们触犯刑法常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概念,因此强调悔罪.其次,悔罪是忏悔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某一行为违反了刑法同时也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或许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哪一具体法律规定,但基于最基本的伦理判断也会得知自己的行为是否能满足自身需求或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当人开始反思自身失当行为时,忏悔也就随即产生,当人知道自己触犯法律之后,悔罪行为才伊始.最后,在二者的表现形式上,悔罪既有忏悔在内心反思的要求又有在法律层面的具体要求,我国刑法中关于悔罪的表现形式有投案自首、立功赎罪、坦白交代、退还财物、积极退赃、挽回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可见悔罪的深刻程度与量刑也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层面,忏悔与悔罪涵义互通.被害人的宽恕是认罪从宽的合理依据,认罪从宽的合理性在于恢复正义之实现,认罪从宽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精神,其所实现的不是“报应正义”,而是“恢复正义”。尊重与恢复是恢复正义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认罪从宽制度构建过程中,“认罪”凸显了被追诉人与国家之间的合作。通过被追诉人的认罪真诚悔罪,司法机关减少了以往对犯罪事实的调查环节,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放在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真正和解。因为认罪最终目的是得到被害人和社会的宽恕,所以在认罪从宽制度构建中必须赋予被害人话语权,这样的认罪从宽才能避免成为以牺牲当事人权利为代价而提高诉讼效率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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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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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论是从其字面来看,还是究其本源,指的都是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这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转向刑事程序法的层面.在此所要研究的,就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含义和意义,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曾作了详细的解读。他认为,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基于完善制度的目的,将研究置于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中,否则,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异化,甚至出现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其中,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强化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是特别应当重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背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蕴含着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如果需要肯定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应当以真实、自愿为基本前提,那么,就应为此严格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职能部门,以防止其采用违法的方法迫使被刑事追诉之人认罪认罚;更应当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提供强有力的刑事辩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另一个底线,即刑事实体法对罪与刑的规定,这同样是不能突破的底线。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疑难问题。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的职能部门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将被刑事追诉之人的认罪认罚之实体法效果和程序法效果确定化,从而使被刑事追诉人如实供述等认罪认罚所能得到的利益具有确定性,不再有由职能部门任意决定。应当看到,这是在确定被刑事追诉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将其认罪认罚作为实现权利的方式,而不再作为一个义务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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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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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论是从其字面来看,还是究其本源,指的都是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这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转向刑事程序法的层面.在此所要研究的,就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含义和意义,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曾作了详细的解读。他认为,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基于完善制度的目的,将研究置于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中,否则,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异化,甚至出现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其中,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强化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是特别应当重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背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蕴含着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如果需要肯定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应当以真实、自愿为基本前提,那么,就应为此严格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职能部门,以防止其采用违法的方法迫使被刑事追诉之人认罪认罚;更应当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提供强有力的刑事辩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另一个底线,即刑事实体法对罪与刑的规定,这同样是不能突破的底线。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疑难问题。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的职能部门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将被刑事追诉之人的认罪认罚之实体法效果和程序法效果确定化,从而使被刑事追诉人如实供述等认罪认罚所能得到的利益具有确定性,不再有由职能部门任意决定。应当看到,这是在确定被刑事追诉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将其认罪认罚作为实现权利的方式,而不再作为一个义务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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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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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论是从其字面来看,还是究其本源,指的都是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这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转向刑事程序法的层面.在此所要研究的,就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含义和意义,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曾作了详细的解读。他认为,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基于完善制度的目的,将研究置于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中,否则,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异化,甚至出现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其中,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强化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是特别应当重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背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蕴含着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如果需要肯定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应当以真实、自愿为基本前提,那么,就应为此严格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职能部门,以防止其采用违法的方法迫使被刑事追诉之人认罪认罚;更应当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提供强有力的刑事辩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另一个底线,即刑事实体法对罪与刑的规定,这同样是不能突破的底线。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疑难问题。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的职能部门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将被刑事追诉之人的认罪认罚之实体法效果和程序法效果确定化,从而使被刑事追诉人如实供述等认罪认罚所能得到的利益具有确定性,不再有由职能部门任意决定。应当看到,这是在确定被刑事追诉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将其认罪认罚作为实现权利的方式,而不再作为一个义务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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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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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论是从其字面来看,还是究其本源,指的都是刑事实体法方面的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专门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这使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注,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转向刑事程序法的层面.在此所要研究的,就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含义和意义,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曾作了详细的解读。他认为,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基于完善制度的目的,将研究置于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中,否则,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可能异化,甚至出现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其中,强化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强化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是特别应当重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背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蕴含着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如果需要肯定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应当以真实、自愿为基本前提,那么,就应为此严格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职能部门,以防止其采用违法的方法迫使被刑事追诉之人认罪认罚;更应当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提供强有力的刑事辩护,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然而,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另一个底线,即刑事实体法对罪与刑的规定,这同样是不能突破的底线。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存在着难以协调的疑难问题。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的职能部门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将被刑事追诉之人的认罪认罚之实体法效果和程序法效果确定化,从而使被刑事追诉人如实供述等认罪认罚所能得到的利益具有确定性,不再有由职能部门任意决定。应当看到,这是在确定被刑事追诉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的,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将其认罪认罚作为实现权利的方式,而不再作为一个义务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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