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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取得外汇保证金交易资格的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属无效合同

     

摘要

裁判要旨 1.没有取得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资格而以此方式从事委托理财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若清算义务人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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