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公民与法:审判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摘要

裁判要旨 对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实际支付能力,其行为仍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系郑州市中原区凯达服装水洗加工厂负责人。2012年,该厂因经营困难拖欠手擦部梁某某等8名工人2012年6月、7月、8月工资共计100,000元;拖欠染烫部王某等4名工人2012年8月、9月、10月、11月份工资共计44,800元;拖欠喷砂部工人闫某某2012年6月、7月、8月、9月一资共计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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