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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涉罪未成年人专门的社会保护体系建议

     

摘要

自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开始创设社会调查制度以来,各地在其影响下也相继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虽然我国也出台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将社会调查员的主体确定为被调查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工作部门人员”。201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但由于没有一些具体规定以及配套具体措施,使得这项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利于社会调查制度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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