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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门面时欺骗承租人 主张返还转让费获支持

     

摘要

被告郑某将即将要拆迁的门面房转让给不知情的原告杨某,并收取了杨某20000元的房屋转让费,原告杨某租赁房屋后发现被骗,遂向法院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转让费。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判决被告郑某返还原告杨某转让费14000元。被告郑某在雎县城关镇租赁有一间门面房做杂粮煎饼生意,2014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其租赁的门面房转租给原告做凉皮儿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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