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公民与法:审判版》 >盗窃电缆危害公共安全 被判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盗窃电缆危害公共安全 被判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摘要

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新野北收费站出口附近、盗割供高速公路匝道高杆灯及收费站配电室使用的供电电缆、危害公共安全的被告人李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近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系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人。2015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翟某(另案处理)驾车窜至新野北收费站出口附近。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