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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协商给付金额能否作为后续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摘要

裁判要旨双方在相关部门参与调解过程中协商的加害方给付被害方的具体金额,依照调解协议的有效性、证据的效力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为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原告在后续的相关诉讼中不能将其作为有效证据来主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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