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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之第三人权利实现方式

     

摘要

虽然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实现房屋交易,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认定,双方的真实目的为房屋交易对方(即本案第三人)所出借之借款偿还提供担保。另外,在第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情况下,并请求在合同标的物价款范围优先受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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