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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搁置人事任免案于法无据

     

摘要

赋予主任会议人事任免议案搁置权,不仅越权,且于法无据。我国宪法第99条、第104条和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44条明确规定,选举或者任免国家机构人员的职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换句话说,选举或者任免某一职位的领导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集体决定的,与主任会议没有关系。按照地方组织法第46条和第48条的规定,主任会议的职权是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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