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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与“私权”勿混谈

     

摘要

村级组织制定村规民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无可厚非。但村规民约这个"公约"绝不能与村民消费的"私权"混为一谈,否则,既不能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又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私权"。从村规民约这个"公约"看: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遵守的一个约定,其主要约定事项应该在涉及村民公共利益或共同遵守方面。比如,对村民的言行举止,在保护共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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