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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审判官的选拔

     

摘要

中国早期审判官称为“士”或“大理”,其意为主管“狱法之事”。西周时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名为“大司寇”,设司寇一名,是六卿之一,掌管刑狱、纠察等事,管理官府审理狱讼的档案文件。除秦汉时期外,中国古代从事司法审判的官员既很少终生任职,也不具备专门的法律培训经历,主持司法审判事务不过是其宦途中一站,甚至只是其行政事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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