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公民与法 >关于办理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办理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的几点思考

     

摘要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入刑,并作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实现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维护。醉驾类危险驾驶犯罪在基层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该立法举措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起到了良好的预防作用,但也暴露出了如缓刑的适用问题、社会效果问题.不起诉运用问题等一系列新的矛盾。结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的司法实践和办案经验,笔者认为,对于醉驾的缓刑适用应具有一定的“可期待性”,对于嫌疑人处理应首先考虑社会效果,酒驾类不起诉案件应达到刑法基本的“惩罚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