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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2010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8日期间,被告人荆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将河南沈丘县人孙某某、登封市人薛某某、兰考县人秦某某、中牟县人张某某挟持至新蔡县,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孙某某等人在被告人苗某某经营的旅社内多次卖淫。被告人苗某某明知他人在自己的旅社内卖淫仍予以容留。后孙某某用嫖客的手机向家人求救,其家人报警。另查明,被告人荆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6日被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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