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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摘要

正楚政通[2007]6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暂行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出庭应诉率低的问题。为切实加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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