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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代理信访不宜提倡

         

摘要

据报道,我省某乡人大通过推行人大代表代理信访制,把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转化为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由乡人大办公室交由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使一些群众上访的问题在基层得到了处理和解决。读罢这则新闻,笔者在为该乡人大心系人民群众,积极创新基层人大工作、不断拓宽代表履职渠道拍掌叫好的同时,又有一些担忧。首先,不能将普通信访人向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与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通常简称“建议”)混为一谈。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基本权利(即代表的“建议权”),而不是该报道所谓的“代访”,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该乡推行的把群众来信来访“转化”为代表建议的程序似乎有悖法律规定。其次,将应由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有关处理机关的信访件交由人大代表以建议方式提出,是否合法值得商榷。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信访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予以登记,“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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