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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出路: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困境与重构

     

摘要

针对因年龄问题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触刑未成年人,发挥着对该群体惩处和挽回重要功能的收容教养制度刚被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所替代.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健全、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不明确、程序缺乏科学性、执行机构混乱和矫治教育方式单一等问题,引发学界关于其法律定性、存在必要等问题的探讨和争议,其实际执行效果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收效甚微.新时代应围绕专门矫治教育完善立法与配套法律法规,明确适用对象的年龄范围、适用条件,重构司法程序,对执行机构和矫治教育体系等方面加以重构和规范,使该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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