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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信访实态观察

     

摘要

涉检信访概念的内涵外延一直未得到明确界定,将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中“涉检信访”、“诉讼案件”进行区分的问题也亟待解决.为了检察机关涉检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完善,需从内外两个层次的“诉访分离”重新界定涉检信访的概念.从内部“诉访分离”角度,涉检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经过诉讼、诉讼救济程序已处理完结,继续向检察机关反映的信访事项.在诉访分离的机制下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更有利于化解信访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有助于信访人员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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