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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章程修改的核准——基于教育部对13所大学章程修改批复的分析

     

摘要

经有权机关依法核准是大学章程产生法律效力的必备要件和必经程序.制定大学章程如此,修改大学章程亦如此.虽然对大学章程修改的核准属于行政许可,但不宜与一般的行政许可等量齐观.在程序和表现形式上,大学章程修改的核准应同章程制定时的核准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以适应大学章程的特殊性.保持大学章程的效力不减,不宜另行采用“批复式”核准方式.大学章程修改的核准应回归“核准书式”核准,在区分联动型修改和自主型修改的基础上,分别适用核准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同时要合理安排核准期限,最终以章程修改核准书的形式对章程修正案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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