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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办理的不动产登记应否撤销

         

摘要

王某为国有企业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王某私刻公章并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用甲公司所有的五处房地产作抵押,向乙公司借款800万元。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并提交了身份证明、委托书、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以及甲、乙双方盖章的抵押合同等材料。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后,于次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以下简称“涉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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