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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执行问题

     

摘要

K公司向甲自然资源厅申请设立采矿企业的前置行政许可,但被作“退件”处理。同时,甲厅以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为由,作出收回探矿权并限期关闭企业的决定。K公司向法院诉请确认上述行政行为违法,并另案诉请甲厅承担投资损失3亿元的行政赔偿责任。法院对行政确认之诉判决“退件”及关闭企业两项行政行为违法,责令甲厅在60日内针对K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对行政赔偿之诉审理后认为,鉴于本案赔偿事项及赔偿数额仍需赔偿义务主体继续调查核实,人民法院现就赔偿问题直接作出裁判的时机尚不成熟,宜由甲厅依法作出赔偿决定。故判决责令甲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K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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