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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宅基地的主体

     

摘要

学界关于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定性与职责主体的研究存在不同理解,需要作出清晰的界定来指导实践,文章研究目的是在将"农村的违建宅基地问题"这一社会问题中"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定性为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以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作为主要研究方法,探析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宅基地的职责主体.最终的研究结论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作行政处罚的定性,并将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处罚权限下放至乡镇作为《土地管理法》与《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该行为职责主体交叉冲突问题得以融贯解决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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