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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是否应该审查隐性共有情况

         

摘要

对于不动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为主进行审查认定,辅之必要的询问制度,以当事人自主申报来进行综合判断案例2014年4月17日,周某及某银行共同向某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资料。在询问记录表中,周某及某银行均明确房屋不存在共有关系并签名确认。其后,某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并为某银行核发“房地产权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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