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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征收的法权结构和改革思路

     

摘要

承包地"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权结构更为复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应属于征收标的,没有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不宜确认为征收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已经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人应该具有被征收人地位,没有办理登记的土地经营权人则应该是征收关系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利益应该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分配。应该秉持"抑公扬私"的理念深化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通过确认和保障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集体成员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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