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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视阈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二元构造

         

摘要

“三权分置”政策所包含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内涵客观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属性提出“私法”之定位,而理论和实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均提出“公法”属性之要求。通过对法律文本和实际运行的考察,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未显露出纯然的公法所有权或私法所有权之特性,这一结论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实逻辑与我国传统公私法二元区分的基础框架难以对接。借助德国行政法的“双阶理论”思维模式,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法律属性可以理解为“公私交错”的二元构造体系,能够解释“三权分置”视阈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属性的理论机理。而现实生活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所体现的亦公亦私之特点及其内在结构体系的融合也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构造”之确立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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