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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考量——结合中国国有土地上不动产征收的理解

     

摘要

'法治作为一种对人治的替代性统治机制,是在新的统治形式出现之前,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手段',这一出自美国大法官Oliver W.Holmes的经典理论形象地刻画出法治所具有的天然的窘迫性,即法治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社会规范机制,无时不在暴露着其自身难以避免的瑕疵性和滞后性。社会发展进程理论上的无限性,使Holmes法官的这一经典理论难以被证伪,况且法治相较于人治而言,其天然的优势性之一便在于其相对的可预见性及易操作性,而该等优势又取决于对具体成文法条文的组织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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